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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省基金、省重点、省重大等项目立项、验收及经费管理注意事项

2018年08月30日 11:19

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根据最近省科技厅项目验收专家反馈意见,归类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①不能从“其他”支出中报销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科目的支出;②不得报销普通办公耗材费用;③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④一般不允许报销自驾车汽油费;⑤不得报销专利维护费用;⑥不能简单的依靠用友报销系统中各科目的余额进行报销,自己必须做好各科目余额登记,如差旅费、劳务费,设备费,此前验收的项目中有好多项目都用超了,其验收结果是必须退回报超资金;⑦劳务费发放表上必须要有领取人的签名;⑧如果从文章本身无法看出论文是否被三大检索收录,则需提供检索证明;⑨由于项目验收都必须附报销凭证,为保证发票完整、清晰,建议每次报销前将发票拍照好,并自行做好存档、报销时间、事项、批次的登记,将来项目验收时则只需要打印帐务统计表、明细帐、复印记账凭证等附件便可。

为加强海南省科技厅项目及经费管理,海南省科技厅、财政厅最近发布了若干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遵照执行。

以下“省重大”指“海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指“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基金”指“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含创新团队)”。

办法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特别注意:

1.对于所有的海南省科技厅项目,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即一篇论文同时标注几个项目资助时,标注在最前面的项目类型和批准号才能算作该项目的成果。见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6号)第三十九条,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科〔2018〕69号)第二十五条,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48号)第四十一条。

2项目立项后,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将被强制终止。见《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48号)第三十三条。    

3.任务书中有承诺自筹经费的必须保证自筹经费到位,自筹经费支出不足任务书约定的80%将直接视为验收不通过。见《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琼科〔2018〕58号)第二十条。

4.项目任务书中有预算绩效支出的,验收前最多只能发50%,剩下的验收通过后再发放,否则将严重影响验收。见《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7号)第十七条。按照我校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绩效必须在第一年之后,提交了年度进展报告后才能发放。

5.请项目负责人认真对照任务书中的技术指标、考核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效益指标等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项目一般不允许延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需延期验收的,省重大需在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我校需提前7个月),其它项目需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我校需提前4个月)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验收,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软科学类不能超过半年),见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6.对于季节性较强的科研项目,如水产类、农业类等,项目实施周期内需要进行测产的,请及时向省科技厅汇报并提出申请。

附件:海南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联系人:游建华电话:66293351

科研处

2018年8月29日

附件:海南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1. 海南大学
  2. 海南大学
    科学技术发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