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基金省重点省重大等项目及经费管理注意事项
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为加强海南省科技厅项目及经费管理,海南省科技厅、财政厅最近发布了若干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遵照执行。
以下“省重大”指“海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指“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基金”指“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含创新团队)”。
办法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特别注意:
1.对于所有的海南省科技厅项目,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即一篇论文同时标注几个项目资助时,标注在最前面的项目类型和批准号才能算作该项目的成果。见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6号)第三十九条,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科〔2018〕69号)第二十五条,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48号)第四十一条。
2.项目立项后,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将被强制终止。见《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48号)第三十三条。
3.任务书中有承诺自筹经费的必须保证自筹经费到位,自筹经费支出不足任务书约定的80%将直接视为验收不通过。见《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琼科〔2018〕58号)第二十条。
4.项目任务书中有预算绩效支出的,验收前最多只能发50%,剩下的验收通过后再发放,否则将严重影响验收。见《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7号)第十七条。按照我校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绩效必须在第一年之后,提交了年度进展报告后才能发放。
5.请项目负责人认真对照任务书中的技术指标、考核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效益指标等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项目一般不允许延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需延期验收的,省重大需在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我校需提前7个月),其他项目需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我校需提前4个月)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行公文),经省科技厅审核、复函批复后,方可延期验收,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软科学类不能超过半年),见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6.对于季节性较强的科研项目,如水产类、农业类等,项目实施周期内需要进行测产的,请及时向省科技厅汇报并提出申请。
附件:海南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联系人:游建华电话:66293351
科研处
2018年4月28日
附件:海南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