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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

2004年09月16日 09:56

各学院、处(室、部)及直属单位: 《海南大学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大学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办法(试行)(海校办字〔2004〕27号)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加强科研工作,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海南大学科研先进集体”、“海南大学科研先进个人”两个奖项,按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分别奖励。每年度评选奖励一次。 第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为“海南大学科研先进集体”,并获得奖金3-5万元(作为单位集体活动经费)。 1、自然科学类: (1)本年度获得的各类课题(主持)经费合计100万元以上(指立项经费,不包括横向课题经费或配套经费); (2)本年度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8篇以上(含); (3)本年度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3项或一等奖2项或国家三大奖1项以上(含); (4)主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等4项以上(含)。 2、人文社会科学类: (1)本年度获得的各类课题经费合计20万元以上(指立项经费,不包括横向课题经费或配套经费); (2)本年度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3篇以上(含); (3)本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省级社科奖一等奖5项以上(含); (4)本年度获得部级(不含省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含); (5)获得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5年一次的全国美展或4年一次全国音乐大赛或3年一次的全国舞蹈大奖赛奖励1项以上(含),或获国家有关部(委)参与举办的一年一次的全国美展、音乐大奖赛、舞蹈大奖赛一等奖1项以上(含)。 第四条 “海南大学科研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 1、评选范围为本校所有的正式在编人员 2、以每年度科研处统计的各位教职员工的科研成果分值为依据,教学人员、专职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完成额定工作量之外的科研工作量积分列全校前20名(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各10名),即可评为“海南大学科研先进个人”。 3、对被评为科研先进个人的教职工,给予全校通报表彰,授予“海南大学科研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4、获得“海南大学科研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同志,在年度评优、晋职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每年10月由科研处提出初选的科研先进集体和科研先进个人名单并由校长办公室向全校公示,异议期10天。 2、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科研先进集体和科研先进个人名单。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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