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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4年09月27日 10:39

原《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海校办字[2002]9号,2002年4月3日印发)已经不利于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为此,校科研处、计财处与省核算站协商,对原《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就《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初稿广泛征求我校老师和科研人员的意见。请将有关意见用E-mail、电话、书面材料等形式反馈给科研处。 截止时间2004年10月20日。 电话:66268190、66279010 E-mail:kysbchnu@hainu.edu.cn 附: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校科研处 2004年9月27日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为我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国家资助优秀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基金;省各厅(部、委、局)、省社科联下达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从学校经费中拨给的科研经费;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等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校财务处科研账户,以便归口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1.科研处根据有关课题的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 2.科研经费到位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科研经费卡”。 3.课题负责人或受托人持“科研经费卡”到财务处办理经费使用手续。 4.科研经费均实行按课题建账,单核核算。课题负责人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本项目的科研经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①科研业务费。包括:分析测试费,计算费,资料费,差旅费(住宿费按接待单位指定的金额证明实报)及少量市内交通费(打的费,按项目经费比例),通讯费(含少量手机费,按项目经费比例),相关的学术活动费,劳动保护用品和营养费,水、电、气及少量接待费(按项目经费比例),课题检查验收费,成果鉴定费用,成果出版(发表)费及印刷费;②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仪器设备费,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必要的科研基地建设费;③协作费。包括:合作研究或开发费;④部分人工费。包括:临时工工资(包括向导费),研究生补贴,退休教师返聘工资,符合规定的科研加班补贴和课题调研费等。其中临时工工资由人事处审批,境外差旅费、接待费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5.学校按实际到位经费18%(横向课题35%)提取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掌握,其中13%(横向课题29%)由科研处造册直接发给课题组,作为科研津贴。 6.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按《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大学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对于研制仪器设备的课题,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必须购置定型仪器设备配套的,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校内使用的,按成本价以科研成果成套仪器设备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7.在研项目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凭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有效结题(验收)材料,及时到财务处和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结余经费该课题组可继续用于其他科研活动,也可以参加二次分配,按7:3的比例在课题组(造册直接发给课题组)和学校之间分配。 8.题负责人须在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向科研处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支,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并应接受财务处的年度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其解释权归校科研处负责。//www.haina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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