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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

2005年01月13日 14:57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二○○五年一月六日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经费拨出单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按其来源分为两大类: 1、纵向经费。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国家资助优秀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基金、校基金、各类开放实验室基金、省各厅(部、委、局)、省社科联下达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等,以及学校拨给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匹配经费。 2、横向经费。指由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厂家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课题所获得的科研经费。 以上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计财处科研经费账户,以便归口科研处统一管理。通过学校立项并签订合同的科研课题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计财处科研账户,否则学校对该科研课题不予认可,同时追究其项目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1、科研处根据有关课题的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 2、科研经费到位后,由计财处负责发放“科研经费卡”。 3、课题负责人或受托人持“科研经费卡”到计财处办理经费使用手续。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将“科研经费卡”交回校科研处归档。 4、科研经费均实行按课题建账,独立核算。纵、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由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课题负责人应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经费使用范围,自主合理支配本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⑴科研业务费。包括:分析测试费;计算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差旅费中参加会议的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所指定的住宿地点的金额实报,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的证明;县级以下住宿费无正式发票时,可以实行包干制,标准为每天80元,其中含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补贴费;对中级职称以下的课题组成员及教授的随行人员乘坐飞机,经课题负责人同意,可在本课题经费中报销)及少量市内交通费(含的士费);租车费(可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发票,税款自负;自驾车的汽油费可按每次出差的计划公里数,乘以百公里油耗标准予以报销,一般按1.8排气量的标准计算。使用自驾车的人员必须到科研处填列有关表格,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随同燃油发票一起进行报账,除燃油费外的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账);通讯费[通讯费是指上网费、固定电话费和移动电话费,其标准按课题经费比例报销,除校科研基金和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经费外,课题科研经费在2-5万元以内,每月不超过100元;5万元(含5万元)以上每月不超过150元;2万元(含2万元)以下,不超过50元];相关的学术活动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水、电、气及少量接待费[除校科研基金和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经费外,其标准按课题经费比例报销,课题科研经费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接待费不能超过1500元;5万元(含5万元)以上接待费不能超过3000元;2万元(含2万元)以下,接待费不能超过800元];课题检查验收费;成果鉴定费;成果出版(发表)费(成果或文章出版发表费,必须经过科研处签署意见)及印刷费(含打印费)。 ⑵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含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植物、真菌(标本)的购置等];养殖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必要的科研基地建设费(基地建设费,按照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相关辅助消耗材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有的仪器设备如果在课题申请书(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列经费使用范围未提出的,经校科研处批准后,可以购买,如电脑、相机以及与课题相关辅助设备等,但购买所需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现有设备购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⑶协作费。包括:合作研究或开发费,需列经费使用范围,否则不能报销及拨出。 ⑷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8%。 ⑸人工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包括:临时工工资、劳务费、研发费、野外向导费(向导费可用造册方式报销,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50元)、研究生补贴、退休教师返聘工资,以及符合规定的科研加班补贴和课题调研费等,其中临时工工资由人事处审批,境外差旅费和接待费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如果在课题申请书(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列经费使用范围未提出的,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经校科研处批准后可以报销。 5、学校按实际到位经费18%(横向课题26%)提取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掌握,其中13%(横向课题20%)由科研处造册直接发给课题组,作为科研津贴。 6、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科研处批准后,由课题负责人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登记,按照规定,凡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任务都必须由政府统一采购。如果有必要进行自我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事先请示学校,待学校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大学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对于研制仪器设备的课题,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必须购置定型仪器设备配套的,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校内使用的,按成本价以科研成果成套仪器设备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7、校科研启动费如用于著作出版需经科研处审批,凡用校科研启动费出版的著作必须署名“海南大学科研经费资助”字样;购置电脑及相关设备费不得超过校科研启动费50%。 8、学校对项目匹配的科研经费只限于购买该项目所需要的设备、测试费、研发费、出版著作(出版著作出版前需经过科研处签署意见,凡用校科研匹配经费出版的著作必须署名“海南大学科研经费资助”字样)、出国考察、研究生培养等。匹配的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接待费、劳务费、加班费、人员工资、奖励等费用的开支。 9、在研课题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凭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有效结题(验收)材料,及时到财务处和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按计划结题的课题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结余经费该课题组可继续用于其他科研活动,也可以参加二次分配,按7:3的比例在课题组(造册直接发给课题组)和学校之间分配。 10、课题负责人须在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向科研处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条 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支,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并应接受计财处的年度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如有特殊情况,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另行处理。 第五条 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后,必须按时到计财处作报账处理,经费使用发票原则上必须在年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经科研处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以上所列经费使用范围,校级研究所(中心)及校级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以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校 科研 经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会计中心。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月6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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