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学校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投标行为,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科研投标责任意识,做好投标风险防控,强化科研诚信建设,保护学校利益和广大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告知书。
一、投标人员不得出现以下“串通投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文档作者为同一人);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如内容雷同率达20%及以上)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提交投标文件;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投标人员“违规投标”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投标行为,严禁串标、围标。
(一)投标人员在投标过程中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或相关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二)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投标人员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对下列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情形按规定予以严惩:
1.学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达6个月以上者;
2.学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000万元(按前三年到位科研经费测算)以上者。
(三)投标人员在投标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未通过正常渠道按函询对象逐级向学校报告并及时有效处置,对学校或相关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恶劣影响者从严从重处理。
投标人亲笔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