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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校内科研机构申请及认定的补充通知

2009年12月31日 18:44

各有关学院:

根据《海南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暂行)》(海大办[2009]11号,附件1)和《海南大学科研机构设置和调整补充规定》(海大科﹝2009﹞4号,附件2)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09年度校级科研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工作,有重点、分层次设立相对稳定、特色鲜明、队伍精干、运转高效的科研机构,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2009年5月科研处组织了校内科研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工作,共收到机构申请49个,其中校级28个,院级21个(具体见附件3)。请各学院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要求和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的原则、条件,结合已申报的科研机构,对本学院的科研机构进行有效的整合(学校下文保留的校级科研机构除外),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学校和学院的整体规划要求。

2、对需要进行整合的校级科研机构由学院重新提出申报,并提交下述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材料时间为2010年1月7日:

①海南大学科研机构设立(认定)申请表(附件4)

②研究机构可行性论证报告(提纲自拟)。

③申请建立的科研机构的《章程》(初稿)及相关制度(初稿)

④与外校企事业单位合办科研机构,需附双方合作协议(初稿)。

3、对不进行重新整合的科研机构,可结合海大科﹝2009﹞4号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对2009年5月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如不修改将按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4、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①科研处根据海大办[2009]11号和海大科﹝2009﹞4号文件,对所有申报的校级科研机构进行审核。

②审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③对讨论通过的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

5、对院级科研机构,由科研处根据上述办法进行审核,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6、根据学校科研机构的整体布局,提出海南大学科研平台体系框架(讨论稿),其中所列的校级科研机构仅供学院在机构申请时参考,不作为机构确立的依据。

联系电话:66293351 电子邮箱:66293351@163.com

附件:

1、《海南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暂行)》(海大办[2009]11号)

2、《海南大学科研机构设置和调整补充规定》(海大科﹝2009﹞4号)

3、海南大学2009年科研机构设立(认定)申请一览表(2009年5月申报)

4、海南大学科研机构设立(认定)申请表

5、海南大学科研平台体系框架(讨论稿)

科研处

2009年12月31日附件1、《海南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大办[2009]11号)

附件2、海南大学科研机构设置和调整补充规定(海大科﹝2009﹞4号)

附件3、海南大学2009年科研机构设立(认定)申请一览表

附件4、海南大学科研机构设立(认定)申请表

附件5、海南大学科研平台体系框架(讨论稿)

  1. 海南大学
  2. 海南大学
    科学技术发展院